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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花不能采!赣州一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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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

兰花长在野外可以随意采摘,

其实并不然,

私自采摘野生兰花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据悉,2022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在龙南市龙南镇某山场里采挖7株金豆、1株建兰和13株寒兰并带回家种植。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1日期间,被告人唐某在龙南市龙南镇某山场放置了4个带报警功能的捕兽装置“钢索”和20多个捕兽夹“剪子”,用于捕捉野生动物。经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采挖的金豆、建兰和寒兰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的金豆树、兰花皆被龙南市林业局栽植在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观彩岭公园),目前生长正常。

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或猎捕证的情况下,在政府规定的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相关信息:

2021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野生兰属植物(兔耳兰除外)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美花兰和文山红柱兰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常见的野生蕙兰、春兰、建兰、寒兰、墨兰、莲瓣兰、春剑等都在其中,都不能随意采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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