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江西 资讯

崇义一盗窃犯服刑期间逃脱17年 被抓回加刑处罚

综合

关注

确定不再关注此人吗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崇义一男子服刑期间脱逃

隐匿他乡17年

终落网

12月9日

崇义县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此案

以被告人黄某犯脱逃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与原判盗窃罪未执行完毕的

余刑一年四十二天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9月4日

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在崇义县看守所服刑,刑期从2002年6月9日起至2004年12月9日止。

2003年10月29日

被告人黄某根据安排外出劳动。当日18时许,黄某在返回崇义县看守所途中趁机脱逃。期间,黄某途经江西省大余县、广东省南雄市、韶关市,最后辗转逃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隐匿生活。

2003年12月18日

崇义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22日对其“上网”追逃。

2020年10月9日

被告人黄某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西丽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在依法被关押期间,从监管场所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脱逃罪做出判决,把盗窃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和脱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法庭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服刑期间不思悔改

反而趁机脱逃

其无视国家法律的行为

最终将受到应有的制裁

看似重获自由的17载岁月

终究是逃不出

“法律的牢笼”

来源:崇义县人民法院

分享文章到: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