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一盗窃犯服刑期间逃脱17年 被抓回加刑处罚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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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而不漏
崇义一男子服刑期间脱逃
隐匿他乡17年
终落网
12月9日
崇义县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此案
以被告人黄某犯脱逃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与原判盗窃罪未执行完毕的
余刑一年四十二天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9月4日
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在崇义县看守所服刑,刑期从2002年6月9日起至2004年12月9日止。
2003年10月29日
被告人黄某根据安排外出劳动。当日18时许,黄某在返回崇义县看守所途中趁机脱逃。期间,黄某途经江西省大余县、广东省南雄市、韶关市,最后辗转逃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隐匿生活。
2003年12月18日
崇义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22日对其“上网”追逃。
2020年10月9日
被告人黄某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西丽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在依法被关押期间,从监管场所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脱逃罪做出判决,把盗窃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和脱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法庭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服刑期间不思悔改
反而趁机脱逃
其无视国家法律的行为
最终将受到应有的制裁
看似重获自由的17载岁月
终究是逃不出
“法律的牢笼”
来源:崇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