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抚州两人被判罚

综合
关注近日,宜黄县人民法院
使用“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
7人大合议庭模式
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进行了开庭和集中宣判。

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管制六个月、被告人戴某罚金2000元、另判决两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替代性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400元,并在宜黄县广播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被告人谢某在宜黄县中港镇龙岗村熊家大桥附近自然水域内,使用自己拼装的电鱼工具非法电鱼,共电得野生白鱼、溪石斑鱼、黄刺昂等品种鱼类约1.5公斤。被告人谢某电鱼完毕上岸时,被中港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宜黄县农业农村局水产站相关专家评估,人工增殖放流,恢复水域渔业资源需要生态修复金2000元。
2020年8月7日傍晚,被告人戴某在宜黄县黄陂镇黄陂河戴家桥段附近自然水域内,使用自己拼装的电鱼工具非法电鱼,共电得不知品种小鱼五条。因被巡逻警察发现,戴某将电鱼工具扔到菜地后逃跑,后被村干部劝回并主动到宜黄县黄陂镇派出所配合调查,并指认寻回相关电鱼工具。经宜黄县农业农村局水产站相关专家评估,人工增殖放流,恢复水域渔业资源需要生态修复金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谢某、戴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谢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两案被告人均已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并认罪认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宜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