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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452人…赣州狠刹农村赌博歪风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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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是当前社会的一大“毒瘤”

其危害性越来越大

轻者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重者还会引发新的违法犯罪

衍生出新的社会矛盾……

赌博

久赌必输!

2018年以来,赣州市检察机关起诉农村赌博犯罪174件452人,涉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多个罪名。当前赌博犯罪在农村频频发生,有的地方甚至赌博成风,愈演愈烈,且部分案件资金大、人数多、地域广,影响较大,容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应当引起重视。

农村赌博犯罪有哪些特点呢?

参赌人员身份不固定,构成面广

赌博已经成为部分农村地区的重要“娱乐项目”,参赌人员从青少年到老年人,农民工到企业主,从本地人到外地人,各年龄层次、各行各业均有涉及,尤其出现了一些妇女、青少年特殊群体,长期以赌博为业或通过赌博进行牟利。

案例聚焦

如,张某等人赌博案4名被告人均是女性,张某与同案人王某珍、钟某娇、胡某凤,合伙在会昌县某村开设“钓虾公”,安排相关人员寻找适合“钓虾公”地点,进行“踩点”和“放哨”,吸引周边乡镇村民参与赌博,参赌人员少则二三十人,多则五六十人,营利上万元。

网络赌博兴起,赌博方式不断翻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赌博的形式不断升级,赌博方式越来越多。从纸牌、骰子、麻将到斗地主、六合彩、百家乐,赌博花样层出不穷,尤其是以微信、手机APP等方式组织的网络赌博快速兴起。

案例聚焦

如,赖某某等人利用手机和ipad建立微信群,制定赌博规则,并招募钟某某等人负责“发微信红包”、拍摄视频和操作“财务”账号等工作,组织参赌人员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

肖某某利用网络平台在微信群中组织30余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获利7万元;

郭某通过拉人进群方式组织“抢红包”赌博,微信红包累计金额超过23万元。

赌博地点隐蔽偏僻,打击难度大

除了网络赌博外,传统的赌博都有固定的地点,为掩人耳目、逃避打击,犯罪分子一般会将赌场设置在乡村极其偏僻的地方,以及一些难以发现的地方。

案例聚焦

如,谢某某等人将赌博地点设置在赣闽两省交界处或乡村人迹罕至的竹林、荒废寺庙内;会昌县检察院办理的9件赌博类案件,有7件发生在筠门岭,究其原因就是该地处在深山老林,交通不便,抓捕困难。

再如,陈某某将赌场设置在崇义县过埠镇黄背村谢家组家中一楼客厅,并雇佣徐某晚上为其赌场放哨望风,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组织警力前往查处该赌场时,徐某望风发现后电话通知陈某某,致使参赌人员逃离赌场。

少数赌博案件涉黑涉恶,危害性严重

为牟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一些犯罪分子抱团取暖,逐渐形成了有组织的赌博犯罪团伙,团伙内部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确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的甚至逐渐演变成经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案例聚焦

如,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涉案人数多达16人,该犯罪团伙人员固定,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有的负责赌场整体运营、管理赌场资金,有的摇骰子、收赔钱等赌场内部事务,有的开车专门接送赌客,还有的为赌场放哨、在赌场内放高利贷。

该赌博犯罪恶势力团伙为维护赌场的经济利益、运营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了大量强迫抵押、上门逼债、言语威胁、故意伤害、强行扣车、不准回家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生活秩序。

赌博犯罪易衍生或伴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案件发现,很多违法犯罪都是因赌博而生,一些参赌人员在没有资金情况下,往往会实施盗窃、揶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

案例聚焦

如,李某与他人赌博输了大量资金后,为能够挽回损失,利用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挪用公司资金1600多万参与赌博,导致公司损失1000余万元。

另外,一些赌场为了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会出借高利贷、雇佣大量打手护赌、逼债,极易发展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

如,邹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以及上文提到的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都存在放高利贷、雇佣打手非法逼债、随意实施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赌博

十!赌!九!输!

一起来了解

赌博的相关法律规定吧~~

普法时间

1

根据《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参与赌博活动,个人赌资在200以上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赌资数额500元以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来源: 赣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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