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货车一年超限运输超3次吊销营运证
江南都市报讯 练崇田、王淼、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江西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违法超限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违法超限运输(超过车货总质量)、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等11 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裁量,我省要求执法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记者了解到,《标准》从具体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程度、情节及后果和裁量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要求,明确了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对违法超限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违法超限运输(超过车货总质量)、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等11 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裁量。
《标准》明确,货运车辆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 次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驾驶人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 次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50% 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拒不改正或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总数50% 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货运站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1 万元罚款;二次违法或逃避、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处1.5 万元罚款;三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2 万元罚款;多次违法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令改正,处3 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