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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通报1起违纪案件 1垦殖场场长挪用公

02015-02-28 11:43 江西省政务信息公开 0

  2月28日,抚州市纪委实名通报了一起因国营崇仁县罗山垦殖场场长黄安平等人挪用巨额公款、七名相关领导被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案件。

  经查,2014年12月9日至14日,黄安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垦殖场会计阮小红从该场危房改造项目工程款中转出巨额资金到自己账户,用于赌博。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黄安平指使阮小红挪用公款为垦殖场危房改造项目负责人杨仲私人贷款作质押担保。2015年1月初,黄安平、阮小红、杨仲三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崇仁县检察院立案侦查,1月底被执行逮捕,并由崇仁县相关部门按程序给予黄安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阮小红、杨仲待司法机关的判决生效后依法依规处理。

  经抚州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7名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市监察局给予崇仁县副县长章新友行政记过处分;由崇仁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林业局原局长饶泽龙(2014年11月因违纪被开除党籍、撤销其局长职务处分)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县林业局副局长夏新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林业局武装部长杨小敏留党查看一年、撤销县林业局武装部长职务处分,给予县林业局副局长邓琳芳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县审计局文化教育股股长刘英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县财政局财经监督检查局局长全志涛行政记大过处分。

  同时,对崇仁县常委、统战部长黄晓红,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邓南生,县审计局局长吴高明3名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崇仁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写出深刻检查。

  通报强调,全市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以该案为戒,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级党委(党组)分管领导要真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担当起主体责任的分管责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行为,要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从严追究责任,确保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拿在手上、扛在肩上。(抚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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