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伤人员康复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
昨日,记者从南昌市人社局获悉,在现有工伤康复政策的基础上,南昌将不断完善政策,以政策来加强和引导工伤康复工作,全面实现“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一体化,单位不得与康复期间的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据了解,南昌将进一步明确工伤康复期间按停工留薪期享受待遇,单位不得与康复期间的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配合工伤人员进行康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期间的康复费用、伙食费每年适时调整,维护工伤康复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伤人员康复期间的待遇,解除工伤康复人员的后顾之忧,提高工伤人员康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与此同时,南昌将加大职业康复力度,在已经建立和开展的电工工作站、搬砖工作站、金工工作站、木工工作站、文员工作站、盲人按摩技能培训等职业康复的基础上,帮助经过职业康复有就业愿望的工伤康复人员重返工作岗位,积极联系有关企业,开展探索对于安置经过职业培训的工伤康复人员的企业,促进经过职业康复工伤人员的就业。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南昌还将引导各级各类医疗康复、社区康复机构和家庭康复来实现社会康复。鼓励市级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建立工伤康复协作网,深入社区、家庭进行康复技术指导和培训;利用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司法、民政、残联等站所平台,为辖区内工伤康复人员提供生活起居、文化娱乐、社区就业、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工伤康复人员创造回归家庭和回归社会的信心理念。
此外,在全面做好工伤医疗、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的同时,积极探索工伤疗养康复工作。目前,南昌已联合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对原庐山太乙村工伤康复中心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工程投资额达千万元以上,改扩建竣工后的太乙村工伤康复中心,将充分利用庐山的气候及富含氧离子的天然优势,定期组织肺功能损害、烧伤的工伤康复对象进行康复疗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