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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02014-09-10 14:19 江西晨报 0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是什么,缴费方式有哪些?新的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哪些调整?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办理转移衔接?昨日,记者从南昌市人社局获悉,日前南昌就用人单位参加社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问题发布服务指南,对老百姓关心的社保问题进行解答。

  用人单位市本级实施社保“五险统一征缴管理”

  据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按年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年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本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目前,南昌已建立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经办系统,全市参保单位逐步推行社会保险网上经办。 

  同时,南昌市本级实施社会保险“五险统一征缴管理”,即在南昌市本级经办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等险种公共业务纳入五险统一征缴管理范围,由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经办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人数变更、缴费基数核定、费用申报征缴一票征收、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等。

  灵活就业人员按六档次自行选择缴费基数  

  根据有关规定,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80%、100%、200%、300%六个档次,由参保人员根据本人经济状况自行选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再变更。同时,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按月、半年或一年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须按月缴纳。两种险种均可选择现金或委托银行缴费。缴费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社保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社区开具灵活就业证明,并通过南昌市就业处社区管理科审核,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批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只需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批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只需按缴费基数的1%缴费;批准享受失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只需按缴费基数的1%缴费,其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新老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五年过渡期

  据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2011年7月1日起始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按当年缴费基数缴费至满十五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新办法对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出了调整,按照有关规定,从今年起,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做如下调整: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1995年10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从1995年10月1日起至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1.0计算。 

  从2014年1月1日起,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系数由1.1%调整至1.3%(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不变)。为使按相关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新老办法有五年过渡期(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即按办理退休所在年度,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70%、50%、30%、10%。2019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待遇差;同时,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解决,即按办理退休所在年度,支付高出部分的30%、50%、70%、80%、90%。2019年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支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办理转移衔接?针对这个热门问题,记者获悉,相关人员可将两种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衔接。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将其原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原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移后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而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可申请将其原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原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其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此外,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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