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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三农户收购出售26只小天鹅被判刑

02014-08-09 09:52 江西晨报 0

  被告人陶某琛、周某、陶某浪均是生活在鄱阳湖边近50载的农民,自小就知道小天鹅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能捕捉,不能贩卖。然而,他们经不住利益的诱惑,不惜以身试法,一次就收购20多只小天鹅予以出售。昨日,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陶某琛等三人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0年不等的刑期,并各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2014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陶某琛、周某、陶某浪三人经事先商量,共同出资1.3万元在鄱阳湖区昌邑段扬子州人手中以每只500元的价格购买了26只活体小天鹅,并集中放于陶某浪家中。同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琛、周某、陶某浪将收购来的这26只小天鹅运至高周村一田边小路上,装上事先联系好的伍某驾驶的面包车,欲以每只950元的价格出售给南昌一老板,赢利均分。17时许,装有26只活体小天鹅的面包车行至高速公路南新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森林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6只小天鹅被扣押(其中6只已死亡)。  

  经鉴定,被收缴的26只(20只活体,6只死体)鸟均为鸟纲雁形目鸭科天鹅属的小天鹅,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琛等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且所收购出售的小天鹅数量达26只,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被收缴的20只活体小天鹅已放飞大自然,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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