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十次盗窃屡教不改 男子获刑8个月
02014-07-31 08:07
南昌晚报 0
本报讯 杨丽娟 胡必华 记者 汪清林 实习生 陈丽 男子先后十次因盗窃受到处罚,但是仍屡教不改,终因多次小偷小摸获刑。近日,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韩某于2013年7月18日3时许,溜进南昌市一单位宿舍门口值班室内,窃得被害人王某衣服1件、裤子1条及内有现金人民币28元的钱包1个。2013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在一商场内,窃得商场货架上钱包一个(商场售价85元)。2014年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在一无名歌舞厅内,窃得被害人徐某衣服外套里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的钱包一个,之后将现金挥霍一空。次日凌晨1时,被害人徐某将被告人韩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在2000年9月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先后十次因盗窃被行政或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曾多次因盗窃被处罚后仍恶习不改,并具有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