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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熊小将等1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25年

摘要: 2019年8月8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原判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熊小将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判处被告人朱美槐等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十八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来源:南昌东湖检察

2019年8月8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原判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熊小将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判处被告人朱美槐等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十八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2007年12月,时任南昌市生米镇山图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熊小龙违规将其胞弟被告人熊小将发展为中共正式党员。2009年2月,山图村举行第七届支部委员换届选举,熊小龙采取疏通望城新区管委会关系、安排村干部负责为熊小将拉票、安排人员监督投票等不正当手段,使熊小将当选山图村党支部第一副书记,后熊小龙调任望城新区管委会拆迁办、计生办,由熊小将主持山图村党支部全面工作。

2011年12月,山图村举行第八届支部委员换届选举,被告人熊小将采取让曾钢(另案处理)等人来选举现场为其“撑场面”、向村民送财物贿选拉票、派人监票等手段,得以连任山图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1月8日,山图村举行第九届支部委员换届选举,熊小将采取上述手段再次连任山图村党支部书记。熊小将采取上述不正当手段使得基层民主选举流于形式,牢牢把持住山图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并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先后违规发展其胞兄被告人熊小根、侄子被告人熊辉、被告人熊勇、被告人朱美槐的哥哥朱槐国等人为中共党员,意图为其宗族日后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做好铺垫。

被告人熊小将担任山图村党支部书记以来,以山图村委会为依托,拉拢村委会主任被告人朱美槐、胞兄被告人熊小龙、被告人熊小根成为其左膀右臂,指使被告人熊辉、被告人熊吉虎、被告人熊国标、被告人熊武等人成立熊家搬运队,被告人朱国根、被告人朱亮辉、被告人朱细水等人成立朱家搬运队,被告人熊辉、被告人朱英秀强行入股余家搬运队,通过包揽山图村各类工程业务攫取高额利润,维系其生存、发展,逐步形成了以熊小将为组织、领导者,朱美槐、熊小根、熊小龙、熊辉、朱英秀、朱国根、熊勇、熊奔为骨干成员,熊吉虎、熊国标、朱亮辉、朱小华、朱细水、熊武、熊吉龙、丁光豪、熊涛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年5月以来,该组织依仗宗族势力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垄断村周边工程业务,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山图村一带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小将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致多人轻微伤、轻伤;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斗殴,且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00万元,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朱美槐等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各被告人相应的刑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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