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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批单位和个人因行贿获罪 传递了什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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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受贿,就有行贿。近年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因为行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多了起来。   日前,信息日报“江西政读”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获悉,今年以来,江西省各级检察机关至少公布了30起行贿案。对行贿案件加大查处力度,所传递的信息,你懂的!

有受贿,就有行贿。近年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因为行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多了起来。

日前,信息日报“江西政读”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获悉,今年以来,江西省各级检察机关至少公布了30起行贿案。对行贿案件加大查处力度,所传递的信息,你懂的!

30起案件分布在八个设区市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梳理发现, 30起案件分布在八个设区市, 其中,南昌有5起、景德镇9起、九江1起、萍乡4起、赣州6起,吉安1起、抚州2起、上饶2起。

不多说,下面来看具体案例:

南昌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慎华二人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红谷滩新区生米镇兴兴砖瓦厂股东李慎华、成国林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吴小宝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11月29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江西省进贤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科员吴小宝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经审判,被告人吴小宝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雷帆、张七凤行贿一案提起公诉

2016年9月22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将雷帆、张七凤行贿一案,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西省安义县检察院依法对万常情涉嫌贪污罪、行贿罪等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江西省安义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串通投标罪一案,对江西省新建县常情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万常情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万凌涉嫌单位行贿罪、诈骗罪批准逮捕

日前,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进贤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南昌市兴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万凌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诈骗罪被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景德镇

●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叶水平涉嫌行贿案立案侦查并报请逮捕

2017年3月1日,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叶水平涉嫌行贿案立案侦查并报请逮捕,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涂赛南涉嫌行贿案立案侦查并报请逮捕

2016年12月26日,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涂赛南涉嫌行贿案立案侦查并报请逮捕,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雷勉柱涉嫌行贿案立案侦查并报请逮捕

2016年12月26日,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雷勉柱涉嫌行贿案立案侦查并报请逮捕,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袁永萍涉嫌行贿案立案侦查并报请逮捕

2017年1月9日,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袁永萍涉嫌行贿案立案侦查并报请逮捕,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行贿罪对喻景决定逮捕

近日,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行贿罪对原景德镇市虹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喻景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胡成龙涉嫌行贿罪一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近日,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胡成龙涉嫌行贿一案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谢重清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

日前,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谢重清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行贿罪对吴平来决定逮捕

近日,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行贿罪对原景德镇市和乐日用品商行经理吴平来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魏德福、刘功涛涉嫌行贿罪被立案侦查

2017年3月1日,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魏德福、刘功涛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现两人均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仍在侦查中。

九江

●九江县人民检察院对柳正明行贿案审查起诉

2017年1月10日,经检察长决定,我院依法对柳正明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柳正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他人共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萍乡

●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甘春明行贿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日前,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甘春明涉嫌行贿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建林行贿一案获判

日前,莲花县人民法院对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建林行贿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罗建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依法对周美常决定逮捕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行贿罪对犯罪嫌疑人周美常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对叶继良决定逮捕

近日,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行贿罪对原上栗县金祥出口花炮厂原法人代表叶继良决定逮捕。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赣州

●罗国伟、袁小兵、曾继浩等11人涉嫌贪污、受贿、行贿案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近日,由赣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的罗国伟、袁小兵、曾继浩等11人涉嫌贪污、受贿、行贿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刘江平涉嫌行贿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日前,上犹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刘江平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曹蔚青涉嫌行贿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日前,上犹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曹蔚青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依法对邹世清报请逮捕

由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买卖国家证件罪立案侦查的会昌县阳光摩托车店老板邹世清因涉嫌行贿罪被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依法对吴小林报请逮捕

由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侦查的会昌县昌北驾校教练吴小林因涉嫌行贿罪被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善浪涉嫌行贿罪提起公诉

日前,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行贿罪对周善浪提起公诉。被告人周善浪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为在凤岗镇蔗山村违章搭建房屋、非法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46500元。本案已起诉至法院,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吉安

●井冈山市检察院对王书明行贿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日前,王书明行贿案在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井冈山市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经查,被告人王书明为了谋取其在井冈山小溪洞林场造林、抚育工程上的不正当利益,陆续行贿该林场场长、生产科正科长、副科长(三人均已判刑),行贿数额较大。

抚州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许富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

2017年3月24日,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南丰县精神病院院长许富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江西资溪县检察院以涉嫌对单位行贿罪对财产保险公司资溪分公司立案侦查

4月6日,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依法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分公司立案侦查。经初查,该公司在推广有关保险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请托有关乡镇政府,并以手续费、业务经费等名义给予受托单位回扣2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上饶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廖志军涉嫌行贿罪一案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016年12月26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对廖志军涉嫌行贿案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刘肃明涉嫌行贿案罪一案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016年12月26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对刘肃明涉嫌行贿案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

(注:以上案件信息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单位行贿罪VS对单位行贿罪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整理上述案件还发现,30起案件中,除了个人行贿,还有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等,如“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万凌涉嫌单位行贿罪、诈骗罪批准逮捕”、“江西资溪县检察院以涉嫌对单位行贿罪对财产保险公司资溪分公司立案侦查”。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了解到,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分析:要在社会形成“不敢腐” 也“不敢贿”的氛围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发现,以前,尤其是“十八大”以前,行贿者被追究责任的案例比较少见。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大批“老虎”“苍蝇”被打,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局面,同时,有关部门也在加大对行贿的打击力度。

有专家表示, 行贿的对象主要是领导干部,行贿的目的是利用他人权力攫取经济利益。要从源头上杜绝行贿罪的发生,必须要提高官员的拒腐防变能力。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要把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深深植根于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保持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只有这样,才能既建立“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也逐步形成“不敢贿”、“不能贿”、“不想贿”的局面!达到两头抓,两手硬,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惩防腐败体系。

“两高”最新司法解释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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