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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推“最严”电动车条例 该罚多少网友分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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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骑电动车上路要遵守的规定都给出了明确说明,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也给出了明确的处罚金额。

6月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由于此次条例对多项骑电动车上路要遵守的规定都给出了明确说明,对于违反条例行为也给出了明确的处罚金额,可谓是南昌有史以来“最严”电动车管理条例,南昌网友对此怎么看呢?为此,新浪江西特发起调查。截至6月13日15时,有近千名网友参与了此次调查。调查显示,超六成网友认为此次南昌市出台的电动车管理条例制定的各项电动车违法标准合理,但是在处罚金额额度标准上,则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条例详情请见后页)

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网友中,有近3/4的人(74.1%)日常出行会使用电动车,这也符合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的观感。据官方数据,南昌约有138万辆电动车,其中超标电动车55万辆,49万辆车未上牌,上牌电动车34万辆,仅占1/4。电动车在路上横冲直撞、与机动车抢道、闯红灯、随意变道乱象在南昌随处可见,饱受市民诟病。仅2013年,南昌发生电动车交通事故6396起,死亡56人,受伤1841人,涉及电动自行车受伤、死亡人数分别占当年该市交通事故总数的57%、25%。

因此,对于此次南昌市出台的“最严”电动车管理条例,超六成(62%)的网友认为其制定的各项电动车违法标准“合理”,认为“不合理”的网友则占据了1/4(25.1%)。这表明大多数人还是认可对于电动车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

但是,在此次条例给出处罚金额额度标准上,调查结果显示网友们的态度出现了非常大的分歧。认为处罚金额过高、过低、合适的网友几乎各占3成(过高28.1%,过低26.9%,合适32.6%)。这说明,虽然大多数人认可出台的条例,但对于到底“该罚多少钱”则存在极大的争议。这表明,在未来条例实施后,处罚额度或许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而对于即将面临“最严”条例的网友们来说,这是否会改变他们出行使用电动车的习惯呢?调查结果显示,近六成(57.1%)的网友表示“不会受到影响,将照常使用”。而近1/4(25.5%)的网友则表示“会减少使用电动车的频率”,6.9%的网友更是表示“将不再使用电动车”。看来,此次“最严”条例的出台,还是会影响很多人使用电动车的习惯。我们也希望,此次条例的出台能获得理想的成效,提高大家的出行安全。

 南昌市出台“最严”电动车管理条例(详情见下页)

销售:买到不能登记的电动车可要求退换货

根据最新《条例》规定,在南昌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简称省产品目录)。

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南昌不予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改装:禁止在电动车上乱动手脚 销售拼装改装电动车最高处3倍罚款

根据最新《条例》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电动车;

禁止在电动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

禁止在电动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车外形结构;

禁止在电动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

如果有人违反《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车;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车;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车,将由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停放: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停放场地

根据最新《条例》规定,电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电动车停放地点,由南昌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登记:新购车辆30日内登记上牌 不收任何费用

最新《条例》规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和号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对需补领登记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当场补发登记证;

对需要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号牌。

通行:在南昌骑电动车这些规定你要记牢

《条例》规定,电动车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电动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通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登记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二)保持电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制动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三)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四)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五)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

(六)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七)不得牵引动物及其他车辆;不得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等骑行;

(八)不得醉酒驾驶;

(九)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单手扶持行驶;

(十)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此前《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电动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一度引发争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最终审议中,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这条规定被删除。

处罚:打电话、逆行、闯红灯、挡号牌都会被罚款

对扣留的电动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违法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造成电动车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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