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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男子染艾滋遭事业单位拒录 他该起诉吗

摘要: 很多人都参加过公务员考试,但对于公务员考试的体检要求却鲜有了解。最近,上饶一位男子通过事业单位考试后却因体检不合格拒录将人社局告上法庭,由此将这一问题重新带入公众的视线内。

很多人都参加过公务员考试,但对于公务员考试的体检要求却鲜有了解。最近,上饶一位男子通过事业单位考试后却因体检不合格拒录将人社局告上法庭,由此将这一问题重新带入公众的视线内。

事件:状元考生感染艾滋遭事业单位拒录 起诉上饶人社局

因入职体检筛查出HIV病毒(俗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江西小伙王克(化名)报考江西省上饶市事业单位时遭拒录。记者获悉,今天上午,王克委托律师将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诉至法院。上午记者从信州区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此案。详情:考生感染艾滋遭事业单位拒录 起诉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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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回应:参照国家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根据上饶人社局官方回应,不录取王克参照的是国家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根据其18条规定: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原告律师:公务员考试不录用“艾滋病”患者或为歧视

王克的代理律师周世敏表示,我国现有的成文法中,明确禁止对艾滋感染者的就业歧视。根据有关条例和规章,艾滋感染者连饮食行业和服务行业都可以从事,没有一部法律允许事业单位拒录艾滋感染者。事业单位以《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为依据拒录王克,显然是法律所禁止的歧视行为。“如果各行各业都以《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为标准,艾滋感染者还能找到工作吗?”

王克的另一位代理人刘书庆刘书庆认为:“《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制订于2004年,在《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后,《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充其量为一部门规章,某些条款与上位法‘不得歧视艾滋感染者’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先前案例:江西男子求职因艾滋病遭拒 起诉获赔成中国首例(详情见下页)

江西男子求职因艾滋病遭拒 起诉获赔成中国首例

2012年6月5日,小齐报名参加南昌某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顺利笔试和面试,并最终以优异的成绩进入体检环节。因被体检出携带有艾滋病毒,让他与向往的教师岗位失之交臂。两个月后,他状告招考单位南昌某县教育体育局侵犯其平等就业权。

    2013年,当地法院按照程序主持了调解,最终小齐同意撤诉,县教育体育局则补偿小齐各项备考费用3000元。并给予“经济帮助金”4.2万元。

    当事人律师表示,该案是迄今我国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中第一例艾滋感染者获赔的案件,是艾滋反歧视事业的一个里程碑。

    现状:已有地方修改录用条例

    虽然在国家人社部官方网站找到的《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中仍旧保留了不录取“艾滋病”感染者的规定,但在某些地方已经有相关修订条文出台。

   以广东省为例,其2013年公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修订版。新标准删除了旧标准中对肢体、视力、面容等残障群体的限制性条款,以及“艾滋病不合格”条款。这意味着,随着新体检标准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将可在广东当老师。

媒体评论:公务员录取不应歧视艾滋病人

马治发,今年37岁,2008年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随后妻子带着女儿离开了他。2012年10月,马治发来到深圳求职,在一年内被辞退了6次,最长的一份工作只持续了3个月零20天。每次被辞的原因各异,但又有类似——— 用人单位在得知他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后,两天的时间内,他就会遭到辞退。深圳衡平机构研究员刘潇虎表示,艾滋病人求职困难在中国很常见,政府在维护公平的就业环境方面应该起到重要作用,宣传不能仅限于艾滋病日(12月7日《羊城晚报》)。

艾滋病人求职困难,也许不能完全归咎于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由于科普缺失和医疗知识匮乏,公众普遍对艾滋病抱有恐惧心理。很多人也对艾滋病人存在误解,认为他们不是同性恋就是性乱交者,私生活混乱或道德品质低下才会患上这样的绝症。正是因为很多人把艾滋病看成“道德病”,才导致用人单位始终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艾滋病求职者,担心他们不好好工作、会带坏其他员工。这种看法当然对艾滋病人很不公平,比如马治发就是因为在一家私人诊所做阑尾炎手术,手术器具没有消毒,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当然,公众对艾滋病的恐惧,也是用人单位不敢录用艾滋病员工的重要原因,甚至是主要原因。因为一旦雇佣艾滋病人的情况被外界知晓,不仅本单位员工可能纷纷辞职或请调,很多客户从此也会不再登门。特别是公共场所和对外服务单位,可能因此导致客源大量流失,最终面临关门倒闭。就算有些人事经理或企业老板出于同情招收了艾滋病人,一旦其病情被泄露,往往也只能请他们走人。在社会整体观感对艾滋病人不利的情况下,这无形的社会压力是阻碍艾滋病人求职的最大困难。

出于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担心,用人单位不愿接收艾滋病人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救助艾滋病人是政府与社会的责任,不能强求企业承担。《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尚且将艾滋病认定为不合格,企业向政府部门看齐,采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拒绝艾滋病人自然不奇怪。即使排除上述顾虑,艾滋病人毕竟并非健康人,即使当时症状并不明显,仍然有发病隐患,在与其他求职者的竞争中自然会处于不利地位。别说艾滋病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糖尿病人、癫痫患者等,虽然表面上看与健康人没什么区别,也不影响工作,但实际上都存在一定的就业困难。更愿意录用健康人,以免承担额外的医疗费支出或意外停工损失,是许多用人单位没说出口的招聘潜规则。这的确属于隐性就业歧视,但因为歧视行为较为隐蔽,劳动者很难找到投诉的理由。以马治发为例,深业集团辞退他的理由是上班睡觉,而这一点马治发本人也不否认,虽然他执意认为领导就是在知道他病情后,才在清晨6点半来查岗的。

比起发公开信、起诉用人单位,普及艾滋病知识,让大家了解普通人际接触是不会传染艾滋病的,消除公众对艾滋病的恐惧,才是减少艾滋病就业歧视的最佳办法。艾滋病人在求职时也要注意,尽量不要去人流量大的服务单位,用人单位没有吓跑顾客的顾虑,才更愿意接纳艾滋病人。当然,艾滋病人要顺利就业不能光靠企业自觉和发善心,政府部门应该带头,在查处各种就业歧视行为,维护艾滋病人在内的就业困难者的就业权利的同时,要多给艾滋病人提供包括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公职岗位。歧视艾滋病人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要尽快修改。如果政府都带头歧视艾滋病求职者,又怎么能让企业放心雇佣艾滋病员工?艾滋病人就业困难,政府更应主动伸出援手,不能让企业代替政府履行救助艾滋病人的社会责任。而艾滋病人出现在公职岗位,本身就是“艾滋病不会在日常生活中传播”这一说法的最好证明,这有利于艾滋病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南方都市报 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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